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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管理

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申报条件

文章来源: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06-20 00:00:00 浏览次数:

    一、培训基地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医院资质:应经省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证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者三级甲等专科医院,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医疗服务质量。
    2.人员编制:现阶段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占本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如未达到医院必须承诺于2016年前达到此比例目标,以后逐步达到8%的规定。
    3.医院临床药师制建设运行良好,专职专科临床药师配备不低于5名,其中3名以上已获得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证书,带教临床药师通过了带教师资培训,并已取得临床药师师资岗位培训证书。临床药师全职从事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并取得较好的业绩。
    4.药学部主任切实将临床药师制体系建设作为本科室工作和临床药学学科建设的核心,并能按有关规定认真落实。
    5.医院领导重视临床药师制和培训基地建设,能为培训基地提供必需的基础建设和经费支持。
    二、培训基地应具有适宜的教学组织
    1.成立临床药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院长任组长,组成人员应包括药学、教育、医疗管理、人事和相关临床科室负责人。各成员职责与分工明确。
    2.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临床药师培训办公室,由药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临床科室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实施临床药师培训教学、考核和培训质量监督。
    3.药学部主任或者负责临床药学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培训基地办公室主任,由药学部秘书或者临床药师(兼任)负责培训基地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工作。
    4.临床药师培训基地至少设置有2个以上培训专业,每个专业应建立由专科临床药师和专科临床医师组成的带教小组,负责指导学员的培训和参加临床药物治疗实践。
    5.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和“临床药师专业培训指南”制定本基地的培训大纲、教学计划和组织实施安排,建立健全基地管理、学员管理和考试考核等规章制度。
    三、培训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教学条件
    1.药学部设有临床药学室(科),并有适宜的临床药师工作室。
    2.具有能与临床药师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临床科室,床位不少于30张;设有相关的辅助科室,并具有能承担指导工作的带教师资,如:临床微生物室、心电图室等。
    3.配备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基本教学设备和授课教室。
    4.图书馆藏书种类齐全,能为临床药师培训提供相关专业书籍和参考文献,具有互联网等获取相关信息的渠道和设施、设备。
    5.能为学员提供基本的学习生活条件和福利待遇。培训费和住宿费等收费标准符合当地的规定。
    四、带教临床药师基本条件
    1.高等医药院校临床药学专业毕业或者药学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从事专科全职临床药师工作2年以上。
    3.经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培训,取得“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证,书”;并经带教师资培训基地学习,取得“带教师资岗位培训证书”。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热爱临床药师工作,身体健康,能胜任带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