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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法规

关于开展安徽省医疗机构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审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省卫计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5-10-21 18:29:52 浏览次数:

近日,省卫计委下发《关于开展安徽省医疗机构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审核验收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卫生计生委,省直医疗机构:

   为推进我省医疗机构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与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用药安全,根据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操作规程〉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62号)规定,我委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验收标准(2015版)》(以下简称《验收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我委将委托我省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质控中心”)组织审核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开展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应严格按照《规范》规定的各项要求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配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房屋、设施、布局合理,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并按操作规程开展工作。

二、开展肠外营养液输入和危害药品静脉用药调配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按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实现肠外营养液和危害药品静脉用药的集中调配与供应;其他静脉用药的调配应按照《规范》要求,结合本机构的实际,逐步实现集中调配。

三、建立预审评估制度。对拟筹建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向省质控中心提出预审评估申请,并提交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筹建方案,设计与建筑施工图纸、基本设施和工作流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人员配备、人员技术资质及管理体制等相关资料。省质控中心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范》有关规定的,出具同意开工建设书面意见;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申请单位按照整改意见整改后,再次提出审核评估申请,直至符合要求。

医疗机构在完成建设后向省质控中心提出审核验收申请,经专家现场评估验收合格者,方可开展静脉用药集中调配。

四、现已开展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或完成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建设的医疗机构,应于2015年10月30日前向省质控中心提出审核验收申请,经专家现场评估验收合格者,方可开展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对审核验收不合格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责令其整改并重新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

  五、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地址变更,须及时报省质控中心,经专家现场评估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静脉用药集中调配。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要加强领导,实行动态监督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患者用药安全。

附件:验收方案及标准.doc验收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