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药学
微信公众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药事管理 - 药事法规

药事法规

《安徽省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

文章来源:省经信委网站综合编辑 发布时间:2016-04-21 10:19:02 浏览次数:

     2016年3月22日,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省级医药储备资金管理,提高储备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3号)、《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医药〔1999〕544号)及《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财政涉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13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医药储备实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印发了《安徽省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全文见下。
  《办法》主要就医药储备工作中承储企业及储备品种的选择、储备药品管理、调用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七个方面进行规范。
  《办法》的印发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医药储备管理,提高储备资金和储备药品的使用效率,使储备资金在应对突发应急公共卫生事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安徽省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省级医药储备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3号)、《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医药〔1999〕544号)及《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财政涉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13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医药储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省级医药储备规模暂定3000万元,主要储备地区性或一般灾情、疫情、突发事故及地方常见病防治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具体储备品种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商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确定。省级医药储备规模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

    第三条  我省省级医药储备充分利用市场力量和社会资源,采取“企业所有、政府补助、统一调度、有偿使用”的社会化储备模式。

    第四条  省级医药储备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弥补企业因承担省级医药储备而发生的贷款利息、仓储保管及周转、药品过期报废等费用,并实行总量包干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章  承储企业及储备品种

    第五条  承担省级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须是符合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通过GSP认证,供应及配送能力强的大型药品(医疗器械)批发企业。

    第六条  省级医药承储企业,由省经信委根据企业管理水平、仓储条件、供应能力、经营规模及效益、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意愿等情况,商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择优选定。具体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为有利于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医药承储企业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承担省级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须与储备工作管理机构省经信委签订“省级医药储备责任书”。

   第八条  每年4月底前,省经信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灾情、疫情预报,商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后制定省级医药储备品种及数量计划,下达给有关承储企业执行,并抄送国家和省有关部门。

   第九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储备品种及数量计划,保证储备品种和数量计划的落实。承担医药储备任务企业调出药品、医疗器械的,应按储备计划及时补齐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品种及数量。

第三章  储备管理

   第十条  医药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的动态储备。在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品种、质量、数量的前提下,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应根据具体药品、医疗器械的效期及质量要求,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库存总量不得低于计划总量的70%。在非灾情、疫情多发季节,每一品种不得低于该品种计划量的50%。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要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入、出库管理,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入、出库实行复核签字制。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加强其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建立月检、季检制度,检查工作参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要制定医药储备应急工作预案,切实做好所储备药品及医疗器戒的应急准备工作。

第四章  调用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医药储备动用原则:

1. 我省辖区内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需紧急动用药品储备时,经省政府同意后动用省级医药储备。

2. 在发生重大、特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省级医药储备难以满足需要的不足部分,按有偿使用原则由省政府或有关部门向邻省(地区)或国家医药储备管理部门申请动用邻省(地区)或中央医药储备。

3. 本着有偿调用原则,国家或邻省(地区)需动用我省省级医药储备的,经省政府同意,可根据需要调用我省医药储备。

    第十五条  省级医药储备调用程序。

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的地区原则上应就地自行组织急救药品、医疗器械。确需动用省级医药储备的,按有偿使用原则申请调用。具体调用程序如下:

1. 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所在地市(县、区)政府或卫生计生部门,向省政府或省卫生计生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药品、器械清单及具体接受单位及联系人信息。

2. 根据省政府启用储备通知,或省卫生计生委的启用储备函,省经信委对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进行确认后,及时通知储备企业组织配送。

3.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接到省经信委储备药品(器械)调用通知后,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药品、医疗器械发送到指定地区和单位,办妥交接手续,并对调出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情况紧急的,省经信委根据相关地市及部门提出的需要,立即通知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先按要求发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省级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实行有偿调用。提出启用医药储备申请的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事后要负责协调实际使用单位或相关单位及时支付货款。储备药品、器械的价格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价格政策。

    第十八条  与医药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须设立24小时传真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确保电话畅通。承储企业的负责人及值班电话应报省经济和信息委备案。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省经信委根据省级医药储备任务下达承担等情况,行文商省财政厅拨付省级医药储备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经信委资金拨付申请,按规定将省级医药储备专项资金拨付相关承储企业。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省级医药储备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储备企业对省级医药储备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负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对省级医药储备要单独设立台账。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实际储备情况按要求向省经信委报送医药储备季度报表。每年度末将储备药品库存、过期销毁等情况,报省经信委。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加强对本单位执行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各项政策情况的自查,并将自查情况连同年度储备工作情况,报省经信委。

   第二十四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省级医药储备及储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采取通报批评、追回资金、直至取消承储资格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省经信委可会同省财政厅调整或收回省级医药储备专项资金:

1. 企业不能按要求完成储备或调运任务的;

2. 由于经营保管不当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

3. 管理混乱、账目不清的;

4. 企业发生变故不具备药品储备企业条件的;

5. 不能按时报送储备情况季度报表及年度工作报告的;

6. 发生其它不能履行储备任务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储备企业延误救灾防疫及突发事故急救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弄虚作假骗取储备专项资金,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药品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各自职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