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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创建验收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省药监局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6-05-30 08:48:32 浏览次数:

    近日,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创建验收标准》的通知”(皖食药监药化流〔2016〕17号),全文如下。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规范我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现将《安徽省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创建验收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和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药房(库)”创建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进一步落实卫生和计生部门的主管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医疗机构创建“规范药房(库)”的主体责任。要将“规范药房(库)”创建工作作为贯彻实施《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重要举措,通过创建提升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控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统一标准,分级负责。要按照“责任明确、标准统一、分级负责、验收规范、保证质量”的创建原则,严格按照《安徽省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创建验收标准》组织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的创建验收工作。各市食品药品监管联合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的创建验收工作;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联合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的创建验收工作。医疗机构要在“规范药房(库)”的创建工作中,给予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支持。

    三、加强监管,风险可控。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在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创建工作基础上,对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进行风险等级评估,实行风险分级管理。对评为高风险的医疗机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不仅要加大监督检查频次,还要分析风险因素形成的深层次原因,消除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安全隐患

四、密切协作,强化措施。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将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创建工作纳入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创建目标任务。各地要在原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创建试点的基础上,在2016年底前完成辖区内医疗机构药房(库)70%的创建目标,在2020年底前完成100%目标创建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