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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 发布时间:2015-04-14 09:55:35 浏览次数:

关于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部联消费〔2015〕69号)

     为贯彻落实《“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根据《关于开展用量小、临床必需的基本药物品种定点生产试点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12〕51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了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工作,并已完成第一批四个品种的招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品种和中标企业

     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的第一批四个品种及中标企业如下(各中标企业指定供货区域如附件1)。

(一)去乙酰毛花苷注射液(2ml:0.4mg),中标企业为上海旭东海普药业有限公司、成都倍特药业有限公司;

(二)盐酸洛贝林注射液(1ml:3mg),中标企业为上海禾丰制药有限公司、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盐酸多巴酚丁胺注射液(2ml:20mg),中标企业为上海第一生化药业有限公司、浙江瑞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甲巯咪唑片(5mg),中标企业为北京市燕京药业有限公司。

二、医疗机构采购要求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配备使用定点生产品种,各级公立医院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也应优先配备使用定点生产品种。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年内,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所划分的区域,直接在省级集中采购平台上挂网销售相应品种。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定点生产品种,应委托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按照统一价格(如附件2),从定点生产企业集中采购、集中支付货款,公立医院也应优先按照统一价格从定点生产企业采购相应品种,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定点生产品种。

三、加强质量监管和供应采购监测

     各地卫生计生委对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督导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按政策要求采购和使用定点生产品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对定点生产品种临床使用情况进行监测,为完善政策提供依据。

    相关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定点生产企业的生产供应情况进行监测,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保障稳定生产和有效供应,满足医疗卫生机构需求。

    各地发展改革委对定点生产品种的医疗机构统一采购价格进行监管和开展价格监测。

    相关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进一步加强对定点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重点监督质量保证体系和原辅料供应商审计。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