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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省卫计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5-12-02 10:04:49 浏览次数:

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医秘〔2015〕557号

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

    为贯彻《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有关要求,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5〕4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有关法规要求,加强辖区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价指标及要求》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评价和考核。检查结果报我委医政医管处。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抗菌药物的管理责任,建立与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体系和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技术支撑体系,切实做好抗菌药物处方审核与专项点评工作。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组织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的宣传、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能力。

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参照《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技术方案》和《全国细菌耐药监测技术方案》(卫办医政发〔2012〕72号),制定本单位相应的监测方案,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与管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参加我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基层医疗机构应创造条件参加“两网”,并保证上报监测数据。

五、我委将委托省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质控中心于年底前组织对各市卫生计生委及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