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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法规

关于加强药品供应保障的通知

文章来源: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发布时间:2017-01-18 14:29:16 浏览次数:

 

    2017年1月17日,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药品供应保障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及省直管县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芜湖市药管中心,各省属医院:

    为加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保障患者用药需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皖政办〔2016〕27号),现就加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医改办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皖食药监药化流〔2016〕37号)要求,认真执行“两票制”有关规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药品有效供应,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医疗卫生机构要针对药品“两票制”推行工作,全面梳理和评估在用药品供应保障情况。对原配送企业不能及时供应的药品,要加强与企业沟通协调,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按合同落实供应保障责任。对原配送企业不能供应的药品,必要时可协商有关企业建立临时配送关系(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经主管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后,报至省医药采购平台,切实保障药品供应渠道通畅。

    三、对临床必需药品、急(抢)救药品等,经积极协调原配送企业后仍无法供货的,医疗机构可启动应急采购,优先选择能够执行“两票制”的其他药品配送企业,确保药品供应不断档。各地各单位要完善应急采购预案制度,加强应急采购管理,妥善衔接好应急采购与带量采购工作,保障患者用药需求。

    四、为充分满足基层用药需求,开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般乡镇卫生院“挂网药品采购”功能,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药品品种、采购价及配送企业→配送企业确认配送关系→医疗机构下单采购挂网药品”流程进行。原则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挂网采购金额比例不超过总采购金额的10%。

    五、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药品保障供应监管,把保障供应与带量采购、执行“两票制”规定相结合,依据购销合同中配送责任与义务约定,协调并敦促相关企业及时供货。对不按合同要求供货的企业,根据《安徽省医药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卫药秘〔2016〕315号),予以通报、约谈、记入不良记录等处理,并带入下一轮药品带量采购。

    六、加强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设,是贯彻全国、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必然要求,各地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采取必要措施,做好风险防范,促进及时供应,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需求。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