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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法规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9-06-03 13:52:57 浏览次数: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中医药发〔2009〕7号,2009年3月25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中药汤剂是中药的传统剂型之一,充分体现了中医辨证论治、个体化治疗的特点。由于全国缺乏统一的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各地或各单位的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也不够完善,造成药房给付的中药饮片与医师的要求不一致,影响了临床疗效,出现了医患纠纷和医疗安全隐患。
    为保障医疗安全,保证临床疗效,现就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应当执行本省(区、市)的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相关规定。没有统一规定的,各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规定。
    制定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规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中医药理论。
    二、开具中药饮片处方的医师要掌握本省(区、市)或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并据此书写中药饮片处方用名。
    三、医师开具中药饮片处方对饮片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四、各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按照本省(区、市)或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调剂给付规定进行调剂,对未按规定书写中药饮片处方的应由处方医师修正后再给予调剂。对有特殊炮制要求的中药饮片,调剂时应临方炮制。
    五、各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本单位执业注册医师开具中药饮片处方以及药剂人员调配中药处方的培训。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结合医院评价等活动,组织开展对中药饮片处方书写与调剂给付情况的督导检查。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