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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法规

转发卫生部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9-05-04 16:04:06 浏览次数:

皖卫计[2009]61 号

安徽省卫生厅 / 安徽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9年4月8日 联合发布

 

各市卫生局、纠风办、物价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直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等六部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执行中标药品目录。全省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目录和备案采购药品等有关规定,不得擅自采购使用中标目录外药品,不得擅自组织招标采购药品。
    二、实行药品网上采购。全省所有公立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列入全省招标采购范围的所有药品要全部实行网上采购。目前还不具备网上采购条件的公立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尽快落实人员、设备等,确保在今年6月底前全部实行网上采购药品。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网上采购药品。省药招办将定期通报各市和省直医疗机构网上采购药品情况。
    三、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医疗机构要主动与中标药品配送企业签订规范的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等内容。合同采购数量要以上年度的实际药品使用数量为基础,适当增减调整后确定。合同周期一般采用采购周期的剩余时间。公立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在用药品的购销合同签订。
    四、及时结算支付药款。医疗机构要按照卫规财发[2009]7号文件要求和药品购销合同约定的回款时间及时支付药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药品回款问题,不得出现回款拖欠导致企业不配送而影响临床用药或采购目录外药品。
    五、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医疗机构要开展规范化用药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推行用药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和处方点评等制度,提高处方质量,坚决查处大处方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对使用金额前10位药品每季度组织进行一次用药情况评价,逐一排查是否存在违规用药、商业贿赂等异常情况,并将评价、排查情况的书面材料存档备查。
    六、集中招标配送企业。乡村医疗机构在认真执行上述意见和有关规定时,如果因为采购量小、交通不便等情况而存在药品配送困难,由县(市、区)卫生局可组织全县(市、区)所有或部分乡村医疗机构集中招标2~3家配送企业,实行药品统一配送,招标要公开、规范,招标结果要以书面形式报省、市药招办备案。
    七、加强督查、严肃纪律。各市卫生、纠风、物价、工商、药监等部门,要把药品集中采购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各司其责、主动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工作敷衍塞责、不认真落实的单位,要公开通报批评,对严重违反药品集中采购纪律的,要严肃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医疗机构、药品企业等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有关参与者,要认真执行上述意见和有关规定,维护工作秩序,组织人员进行自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共同做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二OO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