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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卫生厅,2006.11.18.发布)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9-03-03 13:33:26 浏览次数:

安徽省卫生厅,皖卫计[2006]141号,2006.11.18.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包括备案采购药品,下同)的采购行为,保障药品采购行为的公开、便捷、高效,降低交易成本和便于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0号)、《2006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国纠办发[2006]5号)及《安徽省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皖卫计【2006】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安徽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及跟标采购的医疗机构、中标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电子商务运营商等。
    第三条 参加安徽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及跟标采购的医疗机构,均应通过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批准的医药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网上采购中标药品。
    第四条 全省二级以上(含二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具备网上采购条件和实行网上采购,其他医疗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网上采购。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网上交易能力,保证按规定和要求对网上订单进行确认、备货、配送,确保及时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电子商务运营商必须为交易各方提供相应的网上交易优质服务,并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中标药品采购监管系统。 
    第五条 各医疗机构不得用同类药品替代中标药品,不得与非中标药品的生产和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不得以非中标价采购中标药品。临床治疗确实需要使用招标范围内的未中标药品时,必须严格按照《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备案采购试行办法》(皖卫计〔2006〕113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备案采购。
    第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卫生部印发的购销合同范本与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按合同约订及时付款。
    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保证药品供应质量,按配送及伴随服务要求及时供货,保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
    医疗机构已完成首次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的采购数量、需要继续采购的,在采购周期内,可按照首次签订合同方式由医疗机构委托中介机构与中标人续签购销合同;采购期满、因故未重新招标时,医疗机构可按照原合同继续采购。药品购销合同签订后,分批次在网上发布电子订单进行采购。
    第七条 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电子商务运营商等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所规定的相关条款,承担各自的相关义务,同时享有所规定的相关权利。

第二章 主体和职责

    第八条 网上采购交易系统使用主体是指参加药品网上交易活动的当事方,包括采购方(招标时称招标人)、供应方(招标时称投标人及其委托配送商)、电子商务运营商。
    (一)采购方指参加网上交易活动的医疗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与电子商务运营商签订网络技术平台使用协议。
    2、根据本单位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范围和临床用药需求,编制采购目录,及时上网发送采购订单,对到货药品进行验收和确认。
    3、按照与配送商签订的合同协议,按时与供应方进行药款结算。
    4、保证网上采购所需设施的正常运行,出现网上采购故障时及时与运营商联系。
    5、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馈网上采购交易信息,并完成好政府主管部门布置的其它相关工作。
    6、不得通过网上交易以外的形式进行中标(备案)药品采购。紧急用药可先行电话采购,事后上网补单。特殊情况需向省药招办书面说明。
    7、退货工作必须通过医药电子商务系统进行。
   (二)供应方指参加网上交易活动的、经评审取得中标资格的生产经营企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本企业合法经营范围和集中招标采购有关规定,遵照与采购方签订的相关购销合同,及时报送本企业网上交易品种目录及相关资格文件。
    2、对确定的网上交易品种,按照与采购方的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采购订单的确认,保证及时、足量供应,保证医疗机构药品供应的质量。凡医疗机构发送的订货信息,应在当日确认并回复。急需用药,应在2小时内确认并回复。
    3、按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缴费标准缴纳服务费。
    4、尚不具备上网采购条件的医药企业,必须尽快完成上网采购所需的软硬件,确保网上电子交易的顺利开展。
    5、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交易信息,并完成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三)电子商务运营商指为网上采购提供网络平台系统,并为采购方和供应方提供网上交易相关服务的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1、提供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交易系统平台,负责网上交易系统平台的运行、维护与改进,满足交易双方的合理要求。
    2、负责交易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3、为交易双方提供包括咨询、培训等网上交易各项技术支持,提供各项配套服务,保障网上交易的顺利实施。
    4、建立短信平台,将药品订单等信息直接发至中标企业或其委托配送商的专管人员、将不能配送或不能按时配送药品等信息等直接发至医疗机构的专管人员。
    5、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互联网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审核供应方提供的产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建立满足全省医疗机构需求的药品信息数据库,及时维护,保证数据安全。

第三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网上采购过程中,相关各方应接受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的协调与管理。
 各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当地药品网上采购工作的监管与协调。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不按规定参加、不如实进行网上采购的,或以其它方式规避网上交易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医疗机构对到货药品进行验收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好网上到货确认,在每季度前15日内将本单位上季度实际采购中标药品情况纸质报表(加盖公章)和相应电子文档报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
     第十二条 供应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药招办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一) 供应方违反有关规定及购销合同、不按承诺供应中标药品,中标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
    (二)供应商之间或与电子商务运营商、采购方串通报价、排斥其它药品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损害采购方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利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排挤竞争对手等。
    (三)供应方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临床促销、不按规定时间及伴随服务配送。
    (四) 供应方私自变更中标药品价格等药品信息。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运营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药招办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一)供应方提交的各种证明文件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未保证文件齐全。
    (二)违反网上交易有关规定及工作程序、不能满足交易信息安全性或交易双方的合理要求。
    (三)从事非法药品经营买卖活动,从药品购销差价中获得利益。
    (四)不执行国家、省有关收费规定,自立项目、自定标准乱收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医药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