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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药事

药品储存相对湿度已执行“35%--75%”标准

文章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4-01-29 10:21:55 浏览次数:

 

   根据卫生部令(第90号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第二章第十节第85条规定,药品贮存相对湿度现执行35%--75%,请库房、药房及各临床科室及时更新,遵照执行。详细规定见下: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修订)

卫生部令第90号,2013年1月22日发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节 储存与养护

  第八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
  (二)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为35%~75%

以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