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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发布“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省卫生厅网站 发布时间:2014-03-27 11:57:51 浏览次数:

   2014年3月26日,省卫生厅下发“卫药秘〔2014〕165号“文件——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现全文转发如下: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药政函〔2014〕16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该通知转达至行政区内各医疗卫生机构。

二、我厅药政处负责指导各地建立和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汇总各地报送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并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督促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等;政法处负责指导督促各地修订原有不良记录制度;监察室会同有关业务处室负责对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涉及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案件进行查处。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健全完善相应工作机制,指定牵头部门,明确任务分工。

三、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我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卫药秘〔2014〕47号)要求,做好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逐级报送工作。

四、 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应当同时签署《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廉洁购销合同的签订方应当与采购合同保持一致。已经发生购销行为但尚未签订廉洁购销合同的,应当在2014年4月底前完成补签工作。 

 

                                           安徽省卫生厅

                                         201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