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药学
微信公众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药事管理 - 业内动态

业内动态

安徽出台医疗机构规范药房验收标准

文章来源:省药监局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6-05-03 15:17:29 浏览次数:

4月25日,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计委联合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创建验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全省医疗机构药房(库)的人员与管理、设施与设备、采购与验收、储存与养护、调配与使用等作出规范。《标准》适用于全省各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乡镇级以下医疗机构药房(库),要求各市、县今年年底前完成辖区内医疗机构规范药房达70%的创建目标,2020年底前完成100%创建任务。

《标准》规定,采购药品应对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及购进药品进行合法性审核,索取、查验、留存相关证明材料,按照规定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购进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按照特殊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对药品储存与养护,《标准》要求按规定分类陈列和储存药品,必须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中药材、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品分开,并有明显标志;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储存;药品应按温湿度要求陈列或储存于相应的药房(库);药品养护人员每天应对药房(库)进行巡查,并做好温湿度记录,发现温湿度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调节;应对陈列或储存的药品进行定期检查,对过期、失效、变质、霉烂、虫蛀、破损、淘汰的药品应封存登记,对质量不合格的药品应进行控制性管理,并存放在不合格药品库(区),有明显标志,并按规定报告处理。

安徽省局将按照“责任明确、标准统一、分级负责、验收规范、保证质量”的原则,组织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创建验收工作。对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进行风险等级评估,把评为高风险的医疗机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分析风险形成的深层次原因,消除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