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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20批次药品不合格的通告(2018年第5号)

文章来源:综合编辑 发布时间:2018-01-08 09:41:50 浏览次数:

    CFDA于2018年1月4日发布第5号公告,关于20批次药品不合格的信息通告,内容如下。

经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等5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江西永昇生化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等12家企业生产的20批次药品不合格。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的标示生产企业、药品品名和生产批号为:江西永昇生化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60720、161107、161122、161219的五维他口服溶液,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07160704的五维他口服溶液,广东南国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61210的五维他口服溶液;成都正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01150219的小儿清热止咳口服液;钓鱼台医药集团吉林天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60601的心可宁胶囊,吉林省通化博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50801的心可宁胶囊,吉林吉尔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50301、20150701的心可宁胶囊,哈尔滨天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50902、20161005的心可宁胶囊,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6E01的心可宁胶囊,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60401、20161201的心可宁胶囊;吉林万通药业集团梅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50702、20150703、20151101的妇科调经片;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6062721的骨刺片。不合格项目包括装量、含量测定、水分、微生物限度等(详见附件)。

  二、对上述不合格药品,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相关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三个月内公开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相关企业或单位的处理结果,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总局。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