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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事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2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 (2018年第73号)

文章来源:0 发布时间:2018-08-27 09:46:18 浏览次数: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等3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山东鲁药制药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生产的12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亳州亳药堂药业有限公司、亳州市永刚饮片厂有限公司、江西樟树葛玄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云南宁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酒泉市培丰中药材生态种植加工有限公司、新疆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6批次薄荷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性状、显微特征、薄层色谱。

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成都鹤祥天药业有限公司、成都科欣药业有限公司、重庆市保元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3批次独活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性状、薄层色谱、含量测定。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山东鲁药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灵芝胶囊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水分、装量差异。

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烟台中洲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叶酸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有关物质、溶出度。

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企业和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自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对相关企业或单位的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特此通告。